律师分析:
流程如下: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进行审查。
3.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居民人口登记和户籍管理,保障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并居住的中国公民,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拥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以上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居民实施户籍登记制度,这是掌握居民身份信息的重要手段,是对居民各项工作生活行为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居民获得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出生地点和居住地点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户籍登记并拥有户籍档案的权力,也同时拥有依法接受户籍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户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居民出生地、定居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统称户籍登记机关),负责居民户籍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房产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