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打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构成什么罪要看具体的主观故意、侵犯的客体条件来确定具体罪名。
团伙上门打架致重伤怎么判刑
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一般来说,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上门骚扰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上门骚扰罪,上门骚扰他人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上门骚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叫人打架涉嫌什么罪
1、可能涉嫌聚众斗殴罪。2、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具体构成何罪,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而定。3、如果不构成犯罪的,一般按治安管理案件处理。
警察上门带人走的流程是什么
警察上门带人走的流程如下:
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当场口头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公安机关应当传唤传票的起因和依据。不接受传票或者不正当理由传唤传票的,可以强制召集。
一、打架把人打死算什么罪
打架把人打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要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而且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注意义务而言,注意义务不仅来源于法律、法令、职务和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即“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对于预见能力而言,需要进行具体的判断,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其次,再考虑行为人的认知水平是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行为人的认知水平高于一般人的,即便一般人不能预见,也应当认定为过失;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低于一般人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过失,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这一情况却仍然进行需要一般人认知水平的活动的,则有认定为过失的余地。
对于被害人有特殊体质(例如心脏病)的案件,如果行为人的轻微暴力行为通常不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而且行为人对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的情况并不知情,那么,即便能够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预见能力,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结果犯,以发生死亡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查明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现实中,除了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之外,还存在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导致,即所谓“多因一果”的情况。只有当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时,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关内容: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