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对限制进口的影响
法律分析:1.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壁垒的调整或更改需适应较为繁琐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在需要紧急限制进口时难以适应;而在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时,通常手续迅速、程序简便,可随时针对某种商品采取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2.非关税壁垒更能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关税壁垒能提高关税,削弱产品竞争能力,间接限制产品进口,但对于出口国出口补贴、商品倾销难以起到限制作用;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等事先控制进口的数量和金额,直接把超额的商品拒之门外,限制进口效果明显。3.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出口商容易了解关税税率,但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特别是一些国家针对某个国家采取相应的限制性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更加强了非关税壁垒的差别性和歧视性。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衍生问题:衍生问题:关税是一种什么税?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 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帐入库手续后,海关 (凭银行回执联)办理结关放行手续。关税的作用在于通过收税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降低其市场竞争力,减少在市场上对本国产品的不良影响。
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有什么限制
录音录像制作者只有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自己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限制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合理报酬;著作权人已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录音制作者不得擅自使用。2.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的限制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不管作品是否发表,均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对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要求比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要严格得多。这是因为录像制品的情况比录音制品要复杂,现实生活中某个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会给电影、电视带来较大的冲击,所以著作权人应当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将作品制作成录像制品。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的限制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向原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也需要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并且在使用演绎作品时,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4.录音录像制作者利用表演者的表演的限制录音录像制作者经常根据表演者的表演制成音像制品,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除上述的限制外,被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人,除需向最初的录音录像制作者付酬外,还需取得有关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关税包括什么
关税的意思是指,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税是什么意思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依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最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政府对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措施。关税的税收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明确的价格为完税价格。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有什么区别
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他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智力创作成果。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摄制这种 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 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完 全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标准、要求,或是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成果。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 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由此可见,作品的制作人具有想象力、创造性,制品的制作者却不具有。因此,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唯一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