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电影解说会不会侵犯版权
(一)是否在原创内容之外添加新的表达或意涵,或是仅止于复制原创内容。
如果阿婆主只是简单地将一些影视剧里的精彩片段剪辑到一起,没有做过多的评述解说;或者虽然有解说,但是没有加入个人独到的见解或观点,仅仅是止于xx分钟看完xx,那么很大可能会被判为侵权。而如果是建立在影视片段上的良性恶搞、吐槽、分析,或者完全是借着影视的皮去传达新的属于自己的内容,则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下面这个视频是官方给出的合理使用的例子,视频作者将很多迪士尼唐老鸭的动画片段剪到一起,并且重新配音,来反应和评论当前存在的社会现象。虽然全片的画面都使用了别人的内容(而且是地表法务部门最强的迪士尼),但是表达的内容及主体完全是自己的独创,所以并不构成侵权
(二)所引用的部分占完整版权作品的比例和比重。
引用少量原创作品内容比引用大量内容更容易被认定为符合合理使用原则。不过,如果引用内容属于原创作品的「核心」部分,即使只占整体的一小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违反合理使用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比重包括了画面、音频、文字等全部的视频元素,比如上一条所举的例子,虽然整个视频的画面都是第三方的内容,但是在音频解说上完全与原片无关,所以也不会造成侵权。
(三)你的解说视频有没有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造成的影响。如果使用行为对于版权拥有者透过原创作品获利的情形造成损害,通常不太可能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如果是讽刺性的模仿作品,判定有时可能会认定为合理使用。
比如一些当前上映的电影,如果影片版权方觉得你的解说视频存在关键剧透,或者觉得观众看完你的精简解说视频后不会再去电影院看原片了,会影响到票房,则可能会对解说视频提起版权申诉。
二、使用电影海报侵权吗
1.首先电影海报是有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
2.如果只是作为介绍电影而少量使用,不构成侵权。
但要注意的是,要知道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规定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权利。
三、作品侵权找谁
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后,可以选择向版权局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投诉的应提交版权权利归属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作品原稿等)及对方的侵权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规定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