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
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离不开明知的内容。从明知的内容可以分析行为人罪过的大小。明知的认识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或行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内容,他包括:首先,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其次,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再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二、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
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具体什么是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犯罪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对适合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认识。这些事实包括行为、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时间与地点、行为的情节、行为的客体、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二、犯罪故意有哪些,构成要素有哪些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以此规定为依据,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事实。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事实要素。认识,即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反应,是主体对客观认识现象的了解和理解。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对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犯罪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希望”,即积极追求,是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是听之任之,实行为人并不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结果发生与否都符合其主观意志的心理态度。
(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作为心理事实的组成部分,认识因素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意志因素表明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两者共同存在于犯罪故意当中,相互紧密联系。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意志因素是犯罪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总之,二者是犯罪故意中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特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是决定行为实施、行为方向的内在心理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