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的绝对性是什么
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
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权的代表人。
任何知其要约的内容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该项要约的人所作出的承诺,都不能视为有效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吗
对要约的有效期限各国的计算方式不同。英、美采取的“投递主义,即以信件上的邮戳或电报收电的印章时间为起算时间。联-邦德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实际收到邮局、电报局送达的信件或电报为起算时间,法国的起算时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上采取了“到达生效”。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达要约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或虽未规定时间,但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送达要约人,承诺即宣告无效。承诺通知在邮递中可能出现的失误风险,由承诺方承担。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这种做法。即在发出要约时,要求对方如果承诺,必须承诺寄到时方生效。
1、承诺的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认为,承诺通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即使在邮递过程中发生迟误或遗失,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要受要约人能够证明其确已在函电上写妥地址,付足邮资,交到邮局。
大陆法系大都认为,承诺通知必须送达要约人时才生效。
《公约》规定是按“到达主义”原则处理的。《公约》第18条规定: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2、逾期承诺
承诺必须在一项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通知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时间,就是逾期承诺。这种承诺原则上已无效,但如果要约人在收到一项逾期承诺之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确认该项承诺为有效,是此逾期承诺转为有效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第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达要约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或虽未规定时间,但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送达要约人,承诺即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