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因为离婚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双方支架仍然具有日常代理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_x000D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_x000D_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_x000D_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_x000D_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_x000D_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