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选择走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劳动权益,现在中国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就是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可以起诉,还不服可以去上诉。然后终审判决。仲裁诉讼是个系统工程,分实体和程序,实体指的是双方的证据和仲裁思路以及自己的要求法律依据等,程序比如是立案,管辖,举证期限问题等。决定案子成败的主要是实体部分,程序只是一个平台。要做好实体后才好走程序。就比如是打擂,如果不在台下练好工夫,做好策略,匆忙上阵,很难有把握在擂台上赢的对手。台上的斗争只是台下准备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