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该怎么写?

律师回答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的主旨是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裁决提供准确记录和依据。庭审笔录应如实记载庭审活动、调解过程和仲裁裁决情况。庭审笔录的制作要求包括记录到庭人员的情况、案由和案号、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纪律、申诉和答辩情况、调解和裁决情况等。庭审笔录是仲裁庭开庭裁决案件时的重要文书。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范文
时间:年月日时到时
地点:
案号:×劳仲案字()第号
案由:
调解主持人:
书记员: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审理情况:
说明:
1、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6条的规定制作的。
2、本文书是供仲裁庭开庭决案件时使用的。
3、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4、裁庭开庭裁决时作的庭审笔录,应如实记录仲裁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活动,庭审过程中再进行调解的,也应将调解过程记入本笔录,不须另记调解笔录。
5、审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阅读后的最后一页的下方签名或盖章,如他们认为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可以进行补正。
6、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7、增加续页应注明页数。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的基本知识
1、庭审笔录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为如实记载全部庭审活动而制作的文书。庭审笔录是供仲裁庭开庭裁决案件时使用的。
2、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上述情况,应如实记载于庭审笔录中。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的制作要求
仲裁庭开庭裁决时作的庭审笔录,是制作调解书和裁决决定书的重要依据,仲裁庭庭审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主要内容:
1、到庭的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等)的情况。应写明上述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2、案由、案号。案由、案号应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案由、案号相一致。
3、开庭、闭庭时间以及开庭地点。
4、仲裁庭纪律。
5、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6、当事人享有的申诉、申辩权利、义务。
7、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情况。
8、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9、仲裁员调查、询问案件事实的情况。
10、当事人的意见。
11、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的情况。
12、对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的仲裁裁决情况。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6条的规定,本庭审笔录是为了如实记录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的全部活动而制作的文书。庭审笔录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庭审时间地点、仲裁庭纪律、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申诉和答辩内容、调解情况以及最终的仲裁裁决。庭审笔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制定调解书和裁决决定书具有重要依据。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在阅读后签名或盖章,并可提出补正。在庭审中,应尊重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辩权利,并根据情况进行调解,但对于不宜调解或调解无法达成的案件,应进行相应的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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