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合同的行政诉讼范围如下:
1、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3、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