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警长制,它属于行政级别,就是以警组为单元,形成以警长为核心的用警管理模式。人民的警长,相当于军队中的“班长”,是司法警察的基层管理者,是最直接的“带兵 人”。实行警长制,在公安部门、劳改劳教部门已有多年的实践和经验积累,而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中尚属初始阶段。
200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四个规则”),则对司法警察的主要警务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际警务工作中,司法警察分散执行任务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往往临时指定人员负责某项具体的警务工作。但这种分配任 务的模式容易造成职责不清,缺少稳定性和权 威性,对顺利完成警务工作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实行警长制,一般警务保障任务由警长带领一个警组来完成,警长职责明确,警组成员固定,这既便于组织指挥,又便于督促落实。即使比较大的警务保障任务,可由两个以上警组联合完成,同时指定一名警衔高的警长具体负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激励机制,推行岗位目标管理,制定详细的工作标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各项工作的达标条件,完善各项奖惩制度,并将晋职、晋级与工作成绩挂钩;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警营式管理模式,即聘任制司法警察集中管理,形成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准军事化管理体系;要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积极试行警长制,即根据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数量确定一定比例的警长职数,并明确警长的分工与职责,确定警长的权限和所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