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一、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样的
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是:
1、有侵权行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行为方式组成,其中最重要、最常见的行为是干涉、盗用和伪造别人姓名;
2、行为人的过错,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要件;
3、在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犯别人姓名权。行为人因过失弄错他人姓名的,不视为侵犯姓名权;
4、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人只要实施盗用、冒用别人姓名、干涉别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别人姓名,就可以认定已造成损害后果。受害人列举其他特殊损害事实的,可以主张权利。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犯姓名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实质性区别。但由于侵犯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受害人只需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无需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二、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民法典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三、构成侵权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
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即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