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2)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4)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5)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1)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A、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B、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C、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D、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F、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2)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1)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A、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B、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C、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D、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F、其他相关事宜。
(2)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A、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B、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C、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
D、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其他相关事宜。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2)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4)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5)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6)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7)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8)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