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法典未过户的房产不可以执行,但第三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进行房屋确权,确权过户后执行该房产。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_x000D_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_x000D_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