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责任如何划分
1、对于定期还款的私人贷款,诉讼时效为还款期满之日起3年,逾期的,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私人贷款,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并出具无还款日期的债务条;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起重新计算;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即未规定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私人贷款,如果借款人明确拒绝还款;借款人明确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民间借贷,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借贷讨债如何起诉
1、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2、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