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吗
律师可根据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投资、债权等进行调查。
一、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
无论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其财产形态通常包括:
1、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租赁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
2、动产,如汽车、船舶、飞行器、产品、原材料等;
3、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厂房、大型设备等;
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
5、个人收藏;
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等
二、财产线索的调查方式
第一种当事人主动报告
分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报告和被执行人主动报告两种:
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或在执行过程中,提供与被执行人合作过程中了解到和执行中调查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主动向法院书面报告自己的全部财产情况,如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还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种律师和专业机构调查
律师可根据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投资、债权等进行调查。律师可以在诉讼准备阶段甚至是在双方合作之初就开始调查,这样更容易收集和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另外,也有专门从事征信调查的专业机构,申请人在必要时也可委托此类机构提供帮助。
第三种法院调查
一、信息调查
1、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及信用信息;
2、向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信息;
3、向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机动车的信息;
4、向证券公司调查被执行人的股票开户、交易等信息;
5、向公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及相关信息;
6、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调查其收入、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7、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及小区居民侧面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生活来源等情况;
8、向其他有关单位、知情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交易、经营状况等信息。
二、传唤和搜查
执行过程中,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搜查。
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迫使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且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和履行义务。
四、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及自然人的债务,执行管辖法院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配偶报告财产线索,共同履行法院文书规定的义务。
五、司法网络查控系统调查
2014年12月25日,最高法正式试运行司法网络查控系统。目前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对接,设置查控专线,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各类信息的全面查询,与6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对接,可以在全国22万个银行营业网点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随着执行查控“互联网+”的大数据应用的不断完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再只是覆盖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股权等传统财产形式,更会延伸至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微银、支付宝、P2P网贷、理财产品等)以及电商等,让失信被执行人无所遁形。
第四种悬赏举报
对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鼓励案外人及公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举报,也可以申请法院悬赏执行。采取奖励的办法,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第五种完善征信体系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指定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44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行业准入、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力度更大范围地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这一联动机制的实施,必将让所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暴露无遗,无疑会加快案件的执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律师被赋予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投资债券的权利,所以律师也可以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原告也可以让法院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晖律网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