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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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_x000D_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_x000D_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_x000D_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_x000D_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_x000D_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_x000D_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_x000D_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_x000D_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