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保险合同可以依法进行再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再保险又称为分保,是保险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基础上,将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以签订分保合同的方式转嫁出去,由接受转嫁保险的人承担最终的风险。其中接受转嫁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的一份独立合同,该合同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更不能以再保险人未承担责任而拒绝赔付投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