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少案件中看出,尽管多数法院都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支持了质权人要求就已质押应收账款享受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但其中的绝大多数并未具体明确优先受偿权究竟应当如何实现。特别是,少量法院其判决中明确质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为拍卖、变卖已质押的应收账款。
但是,由于应收账款本身流动性差,次债务人(即已质押应收债款的付款人,系出质人的债务人)的资信情况难以把握等原因,如将已质押的应收账款再行拍卖、变卖,不仅耗时长,而且极易造成清偿率下降等弊端,且还会遇到已质押应收账款本身属性不适宜拍卖等情况,极大地妨害了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一、强化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1、实施应收账款的追踪分析。
应收账款一旦形成,企业就必须考虑如何按期足额收回的问题。这样,赊销企业就有必要在收款之前,对该项应收账款的运行过程进行追踪分析,重点要放在赊销商品的变现方面。企业要对赊购者的信用品质、偿付能力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客户现金的持有量与调剂程度能否满足兑现的需要。应将那些挂账金额大、信用品质差的客户的欠款作为考察的重点,以防患于未然。
2、认真对待应收账款的账龄。
一般而言,客户逾期拖欠账款时间越长,账款催收的难度越大,成为呆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高。企业必须要做好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密切注意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度和出现的变化。
在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分析中,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把过期债权款项纳入工作重点,研究调整新的信用政策,努力提高应收账款的收现效率。对尚未到期前应收账款,也不能放松监督,以防发生新的拖欠。
3、满足应收账款收现保证率。
企业为了当期必要的现金支出,必须要取得与之相匹配的现金流入总额。企业既定期间预期理金支付额扣出同期稳定可靠的现金流入额(包括可临时支取的贷款、短期证券变现净额等)后的差额。就非要通过应收账款的有效收现才能得以保证最低现金需求。
可以这样说,应收账款未来的坏账损失对企业当前经营并非最为紧要,更关键的是现期实际现金到位的应收款要能够填补同期现金流量缺口,特别是要满足具有刚性约束的纳税债务、工资支付及偿付不得长期调换的到期债务的需要。如有疑问,欢迎到本网进行法律咨询。
二、股权是否能质押给个人
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