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一、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法律规定,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二、合同保全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方法有:
1、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