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新城开发过程中,经常有整体储备项目,将一个较大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毛地收储,在供地环节,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进行划拨、协议出让或公开招拍挂。对于土地储备工作本身没有面积限制,但是涉及到需要征地的项目,根据土地性质及面积的不同,审批权限差异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