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
一、首部部分:写明受理的检察院名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因某个案件的委托进行代理。
二、正文部分:不予逮捕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即写明法定的逮捕条件,即犯罪人具有的案件情节以及犯罪程度不符逮捕条件;或个人所具有的身体素质不适合逮捕;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其他良好表现,不致逮捕的情形存在。
三、尾部部分:写明接受委托的律所、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