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有期徒刑考验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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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根据原判刑期确定,不能少于法定最低限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若二审维持原判,则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可以和原判刑期相等或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的两倍。缓刑并非免除刑事处罚,犯罪分子在考验期表现不符合规定时,缓刑将被撤销执行刑罚。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一、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怎样确定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间计算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3、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4、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5、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6、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是根据原判刑期来确定的。缓刑考验期的计算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的,即判决生效之日。在考验期间,犯罪分子需要展现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否则缓刑将被撤销,刑罚将被执行。缓刑考验期的长短可以和原判刑期相等或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的一倍。判决前的羁押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缓刑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其作用,而非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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