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推荐的诉讼代理人,是由居委会盖章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扩展资料最高法院关于《推荐函(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用)》的规定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制定,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用。2.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3.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