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归属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第八部分 二十一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二级案由项下,第 277规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分成两部分:(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法院不应为公司住所地法院,而应适用侵权纠纷管辖法院。
由于本质属于侵权纠纷,虽然是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项下,仍应适用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公司住所地法院不是管辖法院,应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司法裁判: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管辖法院不应为公司住所地法院,应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