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一定时期内不返还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罪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以及情节严重程度分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数额巨大”三个维度进行判刑,分别被处以刑期不同的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为五万元以上且同时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刑法规定的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不退还的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