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执行标的 ,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 给付 内容的 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台湾诉讼法学者对此作了如下说明:“ 强制执行 之标的,指得用以实现 债权人 请求之 债务人 所有之物或权利而言。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条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