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
1、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具有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满足当事人的具体需要,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人附加在法律行为上的约定,实际含义是附条件为当事人解除权形成的原因,以约定的形式取得补充法定解除权;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达成时自动消除,当事人无需再次表达意图;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条件下,只有解除权不能消除合同,合同实际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成功,合同一般对未来失去效力,同意解除权的合同既对未来有效,又追溯到合同成立,直接适用合同终止后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