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用工之日的第一天,算不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习的第一天,比方说用人单位提出需劳动者在店培训七天无工资,培训以及试用若不符用人单位规定则将其辞退,并且用人单位还让劳动者填了一份基本信息并且签字时用人单位已备注:使用期为7天,试用期间不合格,自愿辞退无有工资。本人保证此表所填写的内容一切均属事实,无欺骗,否则后果自负。此类说明,那么若七天试用期过后,劳动者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第39与40的第一二项,那么劳动者自实习的第一天算不算用人单位用人的第一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