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为文职军人,即军事文职干部,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管辖;
4、夫妻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