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涉外离婚起诉需要什么程序
涉外离婚的起诉流程如下:
(一)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对于涉外婚姻如何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采用以下方式:第一种是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第二种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第三种是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第四种是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文书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第五种是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第六种是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答辩。
(四)如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
(五)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在国内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
二、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一)双方须自愿离婚;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