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者把轻罪判为重罪的违法行为,叫入罪。“入罪”和“出罪”是对应的。“入罪”就是把无罪判为有罪,把轻罪判为重罪,其中根据是否有主观故意,还分“故入”和“失入”。“出罪”就是把有罪判为无罪,把重罪判为轻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