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这里讲的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形,这时是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可以证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