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产假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
关于产假从何时开始算起有关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1-09-30 回复时间:2021-10-15
梁*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请问上述规定中,
“产前可以休假15天”应如何理解?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30天吗?单位是否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女职工工作至产前10天?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
对
怀孕7个月以上
 
内容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