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