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终止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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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与法律依据概述。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情形包括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等。终止时,民办学校需交回办学许可证、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因资不抵债而终止的学校,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情形包括有: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等。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属于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情形包括有: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等。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属于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延伸阅读
结语:民办学校的终止情形包括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交回办学许可证,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对于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公告。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终止程序和要求是明确的,确保了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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