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协议的,依照协议。一方的独特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平等分割,必要时可以不平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