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您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实施举证或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原告在起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一)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如是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开户银行和帐号。起诉状上的原、被告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关闭,需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四)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发票等凭证。
(五)货款、工程款、运输费、保管费、租赁费、转让费、劳务费、酬金等结算凭证和有关财务帐目的复印件。
(六)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七)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计算办法及有关证明。
(八)起诉前自行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处理的有关凭证。
(九)其他与诉讼有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