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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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规定及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根据方便当事人和法院审理的原则确定。在执行竞合情况下,向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生效判决不被履行,可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以最后一次履行期限为起点计算。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书应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将被裁定不予受理。
一、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执行程序解释》第18条、第22条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作出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即“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在适用上述原则确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最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是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确定的。
2、在执行竞合的情况下,多个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均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向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有可能在多个生效判决中承担债务,因此可能系多个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可能被多次查封,在多次查封时,应以首先对争议执行标的物采取措施的法院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二、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已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1、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执行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4、先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之后,对方不履行判决书,执行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常来说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如果实行分期履行的方式,从每次履行完的最后一步计算。
延伸阅读
结语: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执行程序解释》第18条和第22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管辖。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以及执行竞合的情况下向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书,执行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申请书应在七日内提交,法院应在七日内立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申请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或每次履行完的最后一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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