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达成调解协议要自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即时判决。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3、合法原则,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应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也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如《民法典》、《民法典》等。
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前者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后者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
2、前者是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后者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3、适用的阶段不同。前者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进行,后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适用。
4、效力不同。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不同。法院外调解,也称诉讼外调解,它主要指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仲裁调解等。法院外调解不是在法院主持下成立的,是在诉讼程序外进行的,不具有行使审判权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