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转手前产生的收益,归出卖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归属。如果标的物已经转手了,则收益归属于买受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