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各自需要承担的后果。
一、出租人:
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按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房屋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维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3、出售、转租房屋时,未依法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权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
1、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逾期交付租金,除应补交租金外,还应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