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所需材料: 结婚证 、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可。二、办理材料和方式.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 结婚 证、 身份证 、户口簿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 生育 工作机构出具的 计划生育 证明 (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 (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