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分别有哪些?
发包方责任:
1、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造成施工中断;
2、未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造成返工;
3、开工前未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影响工期;
4、应安排现场责任人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协调处理现场日常事务;
5、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方原因影响工期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等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7、组织承包方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办理竣工验收事宜,逾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方责任:
1、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哪些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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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