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转让人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权利,即学术界通常所说的缺乏正当的处分权源。例如甲将某物交由朋友乙代为保管,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在此还需指出无权处分的例外情况,诸如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的授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如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的处分以及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行使管理权等。
2、受让人受让时善意。善意是与恶意相对而言的,只有当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否则不适用。
3、转让合同有偿。善意取得制度排除了无偿取得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的情形,诸如继承、接受赠与等未支付对价而无偿取得财产的行为以及以不合理的价格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前者未支付对价而无偿取得财产的转让行为很好举证确定,而对于后者如何确定则争议颇大。
4、转让已完成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也就是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从中可以看出,物权公示方法因物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区别:对于不动产、特殊动产和部分权利的变动是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