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卖家公司解散了的,如果未依法办理清算注销程序的,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卖家公司赔偿;如果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可以要求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