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并且是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对于非金钱债务,如果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一般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债务的标的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要继续履行或者通过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也能达到合同目的,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采取补救措施后,守约方仍然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