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定额税指的是什么
1、定额税,也称“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收的税。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
如中国现行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直接规定每升消费税税额。土地使用税按使用土地面积,规定每平方米税额。车船使用税对车辆从量规定幅度税额、对船舶按净吨位或载重吨位统一规定分类分级的固定税额。又如中国的资源税对各税目(如原油、煤炭、盐等)均规定按吨(或立方米)征收一个固定税额。又如车船使用牌照税规定按吨或按辆征收一个固定税额。
2、特点:定额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因此,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税额的频繁调整。
定额税不易反映课税对象质的差别。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质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按量规定税额,税负不尽合理,必须按质分等定税额,而为了分等,必须制定质量标准。
定额税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纳税人是一种等量负担政策,即税额相等,实际税率不等,收入越高,实际税率越低。因此,根据合理负担、适当调节的税收政策,定额税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的形式,不仅因为定额税计算简便,更重要的在于:定额税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提高售价而税额不增,避免了从价征税的缺点;定额税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内在质量。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税额固定,优质优价的产品相应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相应税负重。
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代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流程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申报,并自行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所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所应在受理申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通过实地调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定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按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从业人员人数核定;
8、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所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以公告形式进行公示,还可以在街道、乡镇、集贸市场或通过税务网站等形式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经营地址、行业类别、主管税务所初步核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税务机关监督电话等。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所根据公示意见结果维持或调整定额,并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税务分局审核批准。
(五)下达定额。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后,主管税务所填写《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所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