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本身代表着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订立的一个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约定还款期限。“永远有效”属于约定不明确,双方之间可以补充协议。另外,“永久有效”有违《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返还期限的规定,借款合同必须约定返款期限,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再次补充协议,因为一些原因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视为借款人可以随时返款借款,而贷款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容要求借款人还款(合理期限可能要根据借款数额、借款人还款能力等综合确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也就是说在3年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或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起计算),如果贷款人既不催告借款人还款,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3年的时效一过,这一笔借款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就可以不再履行还款义务。
有人说,欠条上不是已经约定了“永久有效”吗,还用管什么3年诉讼时效?
很遗憾的说,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没有效力,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欠条上载明的“永久有效”字样属于无效的约定,这笔借款依然需要遵守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当然,仅仅是“永久有效”这一条内容无效,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依然能够证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