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安徽高龄补贴标准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高龄津贴应当以现金形式发放。”该《办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安徽各区县积极行动,相继开展了80周岁以上老年人调查摸底、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发放办法和标准的确定等工作。截止6月12日,全市三区四县高龄补贴标准均已确定,在原已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补贴标准不变,即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歙县300元)、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200元、80-8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屯溪区60元)的基础上,80-89岁其他老人高龄补贴标准分别为:屯溪区每人每月60元,黄山区、徽州区、休宁县、黟县、祁门县每人每月30元,歙县每人每月20元。
目前,各地正在组织乡镇(街道)、村(居)进行符合条件老人的申报登记等工作,预计6月底前后可将高龄补贴资金通过指定银行打卡发放到老人手中。
民政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推动老年福利由救助型向普惠型发展。提倡以省为单位向全国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2011年7月4日,民政部部长李*国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表示,全国已有14个省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人。
二、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
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仍按原规定发放。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高龄津贴应当以现金形式发放。”该《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